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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阴市“引才合伙人”专项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26
 

江阴市“引才合伙人”专项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实施“暨阳英才计划”升级版2.0 打造人才引育新高地的实施意见》(澄委发〔2021〕39号)文件精神,充分激发社会服务机构和个人的引才积极性,为江阴“产业更高端、创新更澎湃”的发展目标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现就人才项目引进奖励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二条 在江阴市科技和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江阴市委组织部牵头,会同市科技局、工信局、人社局共同实施本细则。

第三章 支持对象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引才合伙人”,包括社会服务机构和个人:

1.社会服务机构指经备案审核通过,在国内外取得合法资质,在我市完成工商注册,或与我市科技局、工信局、人社局等部门签订合作协议的人才服务机构、科技载体平台、投融资机构等;

2.个人指经认定授予“引才大使”称号的杰出乡贤、高层次领军人才、历届科技镇长团成员等个人(不包括机关和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及引进人才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四条 所引进人才在江阴入选各级人才计划后,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奖励,奖励标准为:

1.机构推荐全职引进中国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的,给予100万元奖励;个人推荐全职引进中国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的,给予50万元奖励。

2.机构推荐入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的,给予50万元奖励;个人推荐入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的,给予25万元奖励。

3.机构推荐入选江苏省“双创团队”“双创人才”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个人推荐入选江苏省“双创团队”“双创人才”的,分别给予25万元、10万元奖励。

4.机构推荐入选“太湖人才计划”团队、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个人推荐入选“太湖人才计划”团队、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第五条 推荐人才落户入选各级人才计划的奖励,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五章 申请流程

第六条 按照“事前报备、事后奖励”的方式实施,具体流程如下:

1.各类引才主体引进人才到地方对接,引进的创业类人才在其企业注册后、引进的创新类人才在与引进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3个月内,双方应填写《引进人才项目备案表》(附件1),报所在镇(园区、街道)和市委组织部备案。

2.所引进的人才正式入选相应人才计划后,引才主体和被引进人才填写《引进人才奖励申请表》(附件2),附相关证明材料,报所在镇(园区、街道)确认后报市委组织部审核。

3.引才项目备案常年受理,引才奖励申请每年10月集中受理一次。拟定的奖励名单经审核,并经市科技和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程序拨付奖励资金。

第六章 预算编制和下达

第七条 人才项目引进专项激励资金实行绩效预算管理。市委组织部按照当年度奖励申请情况,每年编制下一年度人才项目引进专项激励资金预算。预算按规定程序报市科技和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编入政府专项资金预算草案。

第八条 年度预算经市人大批准后,市财政局及时将预算指标下达到市委组织部。

第七章 管理制度

第九条 引进人才应全职到江阴工作,创业类人才须在江阴缴纳社保或个税,创新类人才须在江阴同时缴纳社保和个税。

第十条 引才奖励分两年进行兑现,奖励申请次年一季度拨付奖励资金的50%,下一年度一季度开展中期检查,通过后拨付剩余的50%奖励资金;未通过中期检查的,暂缓拨付奖励资金,但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一条 人才由多个推荐人共同引进的,奖励资金拨付给牵头申请人,由牵头申请人自行分配。

第十二条 人才和推荐人(单位)在申报过程中出现矛盾纠纷应自行商议解决,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取消引才奖励。

第十三条 各引才主体应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或借用引才名义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一经查实,除取消申请奖励资格外,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通报其所在单位,并将其不良记录记入征信系统。

第十四条 各镇(园区、街道)应严格核查材料的真实性,如有协助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其评优评先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江阴市委组织部会同科技局、工信局、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文件中所涉及政策与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或者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江阴市引进人才项目备案登记表

2.江阴市引进人才项目奖励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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