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阳英才”高技能人才有关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阴市委关于实施“暨阳英才计划”升级版2.0打造人才引育新高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澄委发〔2021〕39号)和《江阴市高技能人才培养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澄财规〔2017〕8号)精神,就高技能人才有关政策,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二条 在江阴市科技和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江阴市人社局牵头组织实施高技能人才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高技能人才是指在生产、运输和服务等领域岗位一线,熟练掌握专门知识和技术,具备精湛的操作技能,在工作实践中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等操作性难题,并取得国家三级职业资格(高级工)及以上的技能劳动者。
第四条 高技能领军人才应具有国家二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同等技能水平,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境外引进的可放宽至65周岁),培养和引进后能够全职在引进单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全国一类技能竞赛中取得前10名,全国二类、省级技能竞赛中取得前6名,地市级一类技能竞赛中取得前3名的选手;
2、地市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地市级以上获奖高技能人才、大型企业(集团)首席技师或技能专家;
3、具有较高专业理论素养,具备相应任职资格,教学业绩显著,从事技工院校高级工、技师班理论和实训一体化教学工作的获奖优秀教师和优秀教练员;
4、在我市先进制造业领域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和技术,具备精湛的操作技能,在工作中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等操作性难题,产生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领军型技术技能人才;在相关领域有突出创新能力的“大国工匠”。
第三章 支持政策
第五条 对各单位引进和培养的高技能领军人才实施年度申报、审核和奖励制度。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和引进项目每年接受集中申报,集中组织评审。申报评审工作由市人社局牵头组织实施。评审采用材料评审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对特殊领域的高技能人才,不适用本细则第四条要求的,评审以专家组实地考察为主。申报时间、申报材料具体要求以当年申报公告为准。
第六条 高技能人才引进录用补贴。对我市企业引进并录用初次来我市就业的外来高技能人才,签订劳动合同正常缴纳社会保险1年及以上的,给予企业最高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录用补贴。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取证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高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和相应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材料,报送市人社局审核。
第七条 安家补贴。企业引进的先进制造技能领军人才,可入住江阴市高层次人才公寓。全职在澄创新创业并购房安家的,给予最高20万元的安家补贴。安家补贴与人才公寓不可同时享受。
第八条 落户补贴。加强高技能人才引育力度,对企业引进并录用初次来我市就业的高级技师、技师,签订劳动合同正常缴纳社会保险1年及以上且户口由外地转入我市的,分两年给予总额3万元、2万元的落户补贴。
第九条 单位培训奖励。对参与我市高技能人才培养项目的企业,按照该企业高级工及以上高技能人才年度培养量,经评审,培养高级工50人以上的,最高奖励2万元,每增加20人增补不超过2万元;培养技师10人以上的,最高奖励2万元,每增加10人增补不超过2万元;培养高级技师5人以上的,奖励最高2万元,每增加5人增补不超过2万元。单位累计奖励不超过10万元。
企业将年度取证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和相应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材料,报送市人社局审核。
第十条 个人培训补贴。对参加江阴市人社局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职业培训机构、公共实训基地等单位在澄组织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并取得高技能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个人,给予高级工每人2000元、技师每人2500元、高级技师每人3000元的补贴,其中属于紧缺型工种的,上浮比例最高不超过30%。
培训组织单位将取证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和相应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培训单位培训计划、培训人员签到表、培训相关照片视频等材料,报送市人社局审核。企业出资组织企业员工培训,补贴直补企业;个人出资参加高技能人才培训的,由培训组织单位负责汇总补贴申领所需材料代为申请,培训补贴直补培训学员。
第十一条 学校输送奖励。对输送高技能毕业生的我市企业办技工类学校、民办职业类学校给予奖励。上述学校输送的应届毕业生当年在我市实现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满1 年,给予学校高级工每生最高1500元、技师每生最高2000元、高级技师每生最高2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学校输送奖励按年度申报,学校将取证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和相应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材料,报送市人社局审核。
第十二条 进修教育补贴。每年经遴选公派的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生产、服务一线岗位的高技能人才,参加上级部门或我市组织的高技能人才脱产继续教育,按照培训收费标准给予培训人员自费部分全额补贴。
第十三条 培训包开发补贴。对在推进高技能培训鉴定题库开发工作中成效明显的单位,每采用一个职业(工种)培训包给予最高3万元的开发补贴奖励。
第十四条 实训基地建设补贴奖励。推进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支持职业(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等建设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经认定给予最高 50 万元建设补贴。对获评国家级、省级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的单位,在上级奖励资金的50%以内给予配套奖励,累计最高50万元。
第十五条 大师工作室补贴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最高3万元的开办经费补贴。对新认定的市级企业首席技师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最高2万元的开办经费补贴。对于获评国家、省、无锡市技能大师工作室、首席技师的,最高按照上级奖励资金的1 : 1给予配套奖励(含已领取的市级奖补),累计最高10万元。对经年度考核成效显著的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最高2万元的工作经费补贴。
第十六条 优秀高技能人才奖补。每两年组织一次江阴市优秀高技能人才评选。江阴市高技能人才成就奖获得者一次性奖励最高8万元,并给予在澄工作期间每月最高1000元的津贴;对江阴市有突出贡献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技工等高技能人才分别给予最高3万元、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分别给予在澄工作期间每月最高600元、400元、300元的津贴。以上人才的津贴连续给予3年。江阴市技术能手由竞赛或评选产生,经市人社局审批确认。对于江阴市技术能手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2万元。对获得“无锡太湖人才计划”先进制造技能领军人才一次性奖励最高 10 万元。以上奖励就高不重复。
第十七条 技能大赛补贴。对于全市性职业技能竞赛,根据技能竞赛职业(工种)、参赛选手人数、竞赛成本费用等确定具体额度,给予每个竞赛职业(工种)最高15万元的竞赛补贴;对选拔高技能人才参加上级政府或人社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根据竞赛项目、参赛人数和训练及竞赛成本费用等确定具体额度,给予每次最高30万元的参赛经费补贴。
第十八条 上级竞赛奖励。对全国一类技能竞赛中取得前10名职工选手团队,分别给予第一名最高20万元、第二名最高10万、第三名最高8万元、第四名最高6万元、第五名最高5万元、第六名最高3万元、第七名至第十名最高1万元奖励;全国二类、省级技能竞赛中取得前6名职工选手团队,分别给予第一名最高10万元、第二名最高8万元、第三名最高6万元、第四至第六名最高1万元奖励;地市级一类技能竞赛中取得前3名的选手分别给予第一名最高5万元、第二名最高2万元、第三名最高1万元奖励。对学生选手团队参加全国一类技能竞赛中取得前10名的,全国二类、省级技能竞赛中取得前6名的,地市级一类技能竞赛中取得前3名的,参照职工组同类标准的四分之一执行。以上奖励就高不重复。
对于参加世界技能大赛决赛选拔赛并获得第一名至第五名的选手团队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25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参加世界技能大赛决赛并取得名次的,分别给予第一名至第三名的选手团队最高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的奖励。以上奖励就高不重复。
对在参加国家、省、无锡市技能竞赛取得优异成绩,并获得国家、省、无锡市人民政府表彰的单位,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第十九条 上述奖补结果经市人社局审核并在网站上公示7日后无异议的,由市人社局向市财政局提出拨付申请。市财政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规定及时核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虚报、套取、私分、挪用各种专项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缴所得奖励,并对失信行为予以记录;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单位或个人列入不诚信名单,并取消该单位或个人五年内申报各级、各类扶持资金的资格。
第二十条 建立绩效考评制度。每年由市人社局对专项资金支出进行绩效自评,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支出进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暨阳英才”高技能人才有关政策实施细则》(澄科人领〔2019〕9号)即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