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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阴市“暨阳英才计划”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28
 

江阴市“暨阳英才计划”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项目实施细则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和人才强市战略,加快引进、集聚高层次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根据《关于实施“暨阳英才计划”升级版2.0打造人才引育新高地的实施意见》(澄委发〔2021〕3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施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项目旨在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先进制造业科创中心,大力引进、集聚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的高层次人才(团队)来江阴创新创业,切实提升区域科技人才综合竞争力,以人才优先发展引领创新驱动发展,为建设“产业更高端、创新更澎湃、城市更美好、人民更幸福”的新江阴,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和科技支撑。

第二条 在市科技和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科技局牵头组织实施具体工作。

第三条 围绕世界科技发展趋势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需求,重点围绕“345”产业,为构筑金属新材料、石化新材料、高端纺织服装三个千亿级特色产业链,做强集成电路、生物医药、新能源、高端装备四个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加快布局5G通讯、智能制造、节能环保、现代物流、健康文旅五大未来产业,着力集聚爱国奉献的“高精尖缺”人才及团队。

第二章 资助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分为“暨阳英才计划”创业人才(入库培育)、创新领军团队、创业领军团队、创新领军人才、创业领军人才五个类别。

第五条 创业人才(入库培育)是创业领军人才储备对象,申报条件如下:

1.申报人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副高及以上职称。

2.申报人在澄初次创业,企业注册时间不超过2年,担任董事长、总经理或执行董事等职务。

3.申报人实缴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4.申报单位主导产品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一定创新性和先进性。

5.申报单位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有规范的财务制度,企业运行正常。

第六条 创新领军团队、创业领军团队是指拥有重大原始创新成果,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成果转化能力,能够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供持续的创新支撑,并引领和推动江阴产业跨越发展的具有影响力的团队。申报条件如下:

(一)基本条件

1.团队由1名团队带头人、2—5名核心成员组成。核心成员有3年以上(具有博士学位的有1年以上)在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单位及相关机构从事研发或管理等工作经历,有1名35周岁以下成员;核心成员间专业结构合理,具有较强的关联性和互补性。

2.团队入选后,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须在申报单位继续工作3年以上,团队带头人每年累计在澄工作时间不少于1个月(外籍人员以护照出入境等记录为准)并在澄缴纳个税,核心成员每年在澄工作时间6个月以上并在澄缴纳个税或参加社保。

3.团队带头人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创业类、创新长期类、外专长期类)、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入选者等。

(2)近5年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2位)、二等奖(首位)或中国专利金奖(前2位,须为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

(3)近5年,在Nature、Science、Cell或所在专业领域影响因子30以上的著名科技期刊发表论文的第一作者(含与第一作者具有同等贡献作者),或唯一通讯作者。

(4)担任过国际著名学术组织高级成员(fellow)。

(5)担任过世界知名大学教授、副教授。

(6)近5年担任过年营业收入5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年纳税额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官。

(7)江苏省“双创计划”入选者(双创团队带头人或双创人才创新创业类)或外省相当层次称号获得者。

(8)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4.团队核心成员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副高及以上职称(软件互联网、服务外包领域可适当放宽),其中境外学历学位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报告。

(二)创新领军团队分类条件

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团队成员来澄时间不超过3年,与申报单位签订正式聘用(劳动)合同,在澄缴纳个税、参加社保。来自国内省外的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经所在单位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证明“同意人才到申报企业工作三年以上”,并在澄缴纳个税的,可以作为柔性引进人才申报。

2.团队带头人近一年薪酬不低于50万元,团队核心成员近一年薪酬不低于24万元,以申报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和银行流水为准。

3.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由国家、省级人才计划入选者创办。

(2)主板上市企业(包括科创板)。

(3)高新技术企业、国家或省认定的农业科技型企业、软件企业。

(4)建有无锡市级以上创新平台。

(5)上一年度销售额超过3000万元的企业。

4.申报单位专项用于团队配套科研和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自筹经费在300万元以上。

5.优先支持从海外或省外引进、企业高薪聘请、全职引进的人才。

(三)创业领军团队分类条件

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江阴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且注册年限在3年以内(生物医药产业放宽至5年以内)。

2.担任董事长、总经理或执行董事。

3.自然人直接出资的,团队带头人实缴货币出资在申报单位注册资本中占比不少于30%(注册资本超过2000万元的放宽至不少于20%)或为自然人第一大股东(在注册资本中认缴金额最大且在实收资本中实缴金额最大),且个人到位货币出资不低于200万元。

非自然人直接出资而以持股公司出资的,通过一个层级计算(对于上两级持股公司均在境外注册的,可放宽至两个层级),团队带头人在申报单位折算货币出资不少于400万元(申报人在持股公司的股权占比×持股公司在申报单位的货币出资),占股不少于30%(人才在持股公司的股权占比×持股公司在申报单位的股权占比;注册资本超过3000万元的放宽至不少于20%,注册资本超过5000万元的不少于10%)。

兼有两种出资方式的,货币出资金额按比例加权计算,其中自然人出资的按100%计算,持股公司出资按50%计算;股权占比为自然人出资和持股公司出资两种情况股权占比相加计算。

以上出资方式,申报人在入选后至考核验收结束前,团队成员实际出资金额不得减少。

不认可代持股(外籍人才由配偶代持的,或者外籍人才夫妇均为外籍、由父母子女代持的除外,须提供本人出资证明)。

4.申报单位项目前期实际投入资金300万元以上。

第七条 创新领军人才是指到江阴市科技型企业领衔科技创新工作,能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和跨越发展的创新人才。

1.申报人条件:

(1)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职称,从境外取得学位的,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

(2)有2年以上在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单位及相关机构从事研发、技术技能或管理教育培训等岗位工作经历,并取得突出业绩。

(3)申报人来澄时间不超过3年,与申报单位签订正式聘用(劳动)合同,在澄缴纳个税、参加社保,入选后能连续在引进单位工作不少于3年。来自国内省外的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经所在单位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证明“同意人才到申报企业工作三年以上”,可以作为柔性引进人才申报。

(4)申报人月均薪酬不低于2万元,以申报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和银行流水为准。

2.申报单位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由国家、省级人才计划入选者创办。

(2)主板上市企业(包括科创板)。

(3)高新技术企业、国家或省认定的农业科技型企业、软件企业。

(4)建有无锡市级以上创新平台。

(5)上一年度销售额超过2000万元的企业。

3.申报单位配套用于引进人才科研和技术成果转化的自筹经费投入在100万元以上。

4.优先支持从海外或省外引进、企业高薪聘请、全职引进的人才。

第八条 创业领军人才是指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带团队来澄创业的人才,特别是在相关领域开创技术新路径、商业新模式、产业新质态的人才。

1.申报人条件:

(1)具有硕士以上学历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其中境外学历学位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报告。

(2)具有3年以上(博士1年以上)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核心岗位从事研发、管理工作的经历。

(3)创办企业时间在3年以内,承诺入选后在澄连续工作3年以上,每年累计在澄工作6个月以上。

(4)担任申报单位董事长、总经理或执行董事。

(5)自然人直接出资的,申报人实缴货币出资在申报单位注册资本中占比不少于30%(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放宽至不少于20%)或为自然人第一大股东(在注册资本中认缴金额最大且在实收资本中实缴金额最大),且本人到位货币出资不低于100万元。

非自然人直接出资而以持股公司出资的,通过一个层级计算(对于上两级持股公司均在境外注册的,可放宽至两个层级),申报人在申报单位折算货币出资不少于200万元(申报人在持股公司的股权占比×持股公司在申报单位的货币出资),占股不少于30%(申报人在持股公司的股权占比×持股公司在申报单位的股权占比;注册资本超过3000万元的不少于20%,注册资本超过5000万元的不少于10%)。

兼有两种出资方式的,货币出资金额按比例加权计算,其中自然人出资的按100%计算,持股公司出资按50%计算;股权占比为自然人出资和持股公司出资两种情况股权占比相加计算。在入选后至考核验收结束前,申报人实际出资金额不得减少。

不认可代持股(外籍人才由配偶代持的,或者外籍人才夫妇均为外籍、由父母子女代持的除外,须提供本人出资证明)。

2.申报单位应具有固定的办公、研发、生产场地,拥有相关领域的自主知识产权。

3.优先支持海外或省外来澄创业的人才,优先支持就业、税收和社保贡献大或获得社会资本投入的人才企业。

第三章 申报和立项程序

第九条 材料申报。创业人才(入库培育)由市科技局常年受理申报;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每年由市科技局发布当年度申报通知,并受理企业申报。企业根据要求,在申报平台上在线填报,上传相关附件证明材料。

第十条 审查推荐。所属镇街园区科技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理性、完整性等方面进行初审,对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推荐并组织企业提交纸质申报材料至市科技局。

第十一条 考察评审。创业人才(入库培育)由市科技局每半年按申报条件组织对申报单位组织资格审查,对符合申报要求的人才项目,经报市科技和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予以支持。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由市科技局组织对申报单位进行专家评审、现场考察和综合评审,择优提出拟立项名单,经报市科技和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文公布。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对认定的“暨阳英才计划”创业人才(入库培育),一次性给予10万元启动资金扶持。

第十三条 经评审认定的创业领军人才项目,根据项目的资金投入、运行质量和取得效益等综合评定,分300万元、500万元两个档次给予资金扶持,每个档次资金均按以下规则予以拨付:20%作为初创扶持资金在入选当年给予一次性拨付,80%作为人才引育和产业化配套资金在项目入选后三个自然年内(生物医药项目放宽到五年),根据人才和产业化指标完成情况,分两期(每期各40%)予以拨付。

1.入选省级以上创业领军人才项目或无锡市级创业领军团队项目,人才企业年销售额超500万元、入库税金超20万元;入选无锡市创业领军人才项目,年销售额超2000万元、入库税金超50万元的给予总扶持资金的40%支持(两类条件满足其一)。

2.人才企业获评高新技术企业且年销售超5000万元、入库税金超200万元给予总扶持资金的40%支持。

上述两档资金分别兑付,若企业同一年度两期条件同时满足,经综合审核拨付全部人才引育和产业化配套资金,原则上每期拨付资金不超过领军人才所创办企业的投入资金总额。

每人当年限申报1个项目,个人项目获得者可以以团队带头人身份申报团队项目,入选后在原基础上补足至对应的资助标准。

第十四条 经评审认定的创业领军团队项目,根据项目的资金投入、运行质量和取得效益等综合评定,分600万元、1000万元两个档次给予资金扶持,每个档次资金均按以下规则予以拨付:20%作为初创扶持资金在入选当年给予一次性拨付,80%作为人才引育和产业化配套资金在项目入选后五个自然年内,根据人才和产业化指标完成情况,对扶持资金分三期按比例予以拨付。

1.团队带头人入选省级以上创业领军人才项目或创业领军团队获无锡市级创业团队项目,年销售额超500万元、入库税金超20万元;团队带头人入选无锡市级以上创业领军人才项目,年销售额超2000万元、入库税金超50万元的,给予总扶持资金的20%支持(两类条件满足其一)。

2.创业领军团队入选省级创新创业领军团队项目,年销售额超2000万元、入库税金超50万元;企业获评为高新技术企业且年销售超5000万元、入库税金超200万元,给予总扶持资金的30%支持(两类条件满足其一)。

3.企业年销售超1亿元、入库税金超500万元,给予总扶持资金的30%支持。

上述三期资金分别兑付,若企业同一年度条件同时满足,经综合审核拨付全部人才引育和产业化配套资金,原则上每期拨付资金不超过领军人才所创办企业的投入资金总额。

团队项目带头人不得申报同类别个人项目。团队项目承担单位在产业化领域取得重大突破(企业在主板、科创板上市),可以申请在原级别基础上提升档次,经审核通过后在原基础上补足至对应的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五条 经评审认定的创新领军人才(团队)项目,根据项目的资金投入、运行质量和取得效益等综合评定,对团队分300万元、500万元两个档次给予资金扶持,对个人给予最高100万资金扶持,每个档次资金均按以下规则予以拨付:40%作为人才(团队)引进资金奖励在入选当年给予一次性拨付,60%作为人才(团队)培育资金在项目入选后三个自然年内,根据人才(团队)实施重大科技人才项目情况对扶持资金分两期予以拨付,人才(团队)申报入选无锡市级创新领军人才(无锡市级创新领军团队项目)给予总扶持资金的20%支持;人才(团队)申报入选省级双创人才(省级双创团队项目)给予总扶持资金的40%支持。

第十六条 对在澄培育入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和省、无锡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项目的高层次人才,经审核符合我市当年度申报条件的,不再参与答辩评审,直接列入“暨阳英才计划”第一档次予以支持。由我市组织的创新创业大赛活动中,经评审特别优秀的创业项目,落户后经审核符合我市当年度申报条件的,不再参与答辩评审,直接入选“暨阳英才计划”第一档次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 获立项的创业领军团队、创新领军团队、创业领军人才、创新领军人才还可享受以下政策:

1.给予场地和贷款贴息支持。对入选创业领军人才(团队)的企业,由注册地所在镇街园区提供不少于300平方米(团队500平方米)办公场地并配套相关政策支持;在入选后三个自然年内(含入选当年),由市科技部门确认给予人才(团队)在澄银行贷款的同期基准利率50%的贴息支持,创业领军人才企业累计贴息不超过100万元、创业领军团队企业累计贴息不超过200万元。

2.优先推荐申报江苏省双创计划、国家重大人才工程等上级人才计划。

3.列入科技部门重点服务对象,对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申报各级各类相关科技计划项目。重点加强相关科技创新政策的辅导培训。

4.享受江阴市高层次人才相关生活服务保障。

第十八条 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入选后,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由市科技局与人才所在企业、企业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和人才本人四方签订合同,创新创业领军团队由市科技局与领军团队所在企业、企业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和团队带头人四方签订合同,明确资助资金拨付的考核要求及资金使用方向。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所涉及的经费在市“暨阳英才计划”专项资金中列支,由市科技局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分年度拨付。

第六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条 “暨阳英才计划”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退出依据不同情形实施分类管理:

1.主动退出。人才(团队)或所在单位因客观原因提出放弃入选资格,经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备案。

2.项目中止。因企业注销、人才(团队)离职等原因,导致项目中止或逾期未能完成项目验收的,由所在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中止申请,报市科技局审核。

3.取消资格。人才(团队)在申请、实施或者验收项目中弄虚作假,骗取、非法挪用、侵占、冒领、截留项目资金的,或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查实后,取消项目资格。

第二十一条 退出的人才(团队),经市科技局审核后,报市人才工作联席会议核定。人才(团队)退出后,不再保留相应的工作生活待遇;获得的资助和扶持,视合同履行情况部分或全部收回。对主动退出或中止的,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和个人(团队)申报的项目;对取消项目资格的,记入诚信档案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五年内不再接受该单位和个人的申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江阴市新兴产业创业领军人才申报评审及资金扶持实施细则》(澄科人领〔2019〕6号)和《江阴市产业升级创新领军人才申报评审及资金扶持实施细则》(澄科人领〔2019〕7号)即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根据《江阴市新兴产业创业领军人才申报评审及资金扶持实施细则》(澄科人领〔2019〕6号)文件要求,已经签订《江阴市“暨阳英才”创业领军人才资助资金协议》的项目,按协议约定兑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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