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申请类
“暨阳英才”专业技术人才有关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21-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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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聚力创新实施“暨阳英才计划”的意见》(澄委发〔2017〕13号)和《关于实施“暨阳英才计划”升级版强化高质量发展人才引领的意见》(澄委发〔2018〕65号)精神,就专业技术人才的培育和奖励,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支持政策

第二条 对无锡市级以上各类专家发放津贴:

1.对自主培育的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给予每人每年最高2万元津贴。

2.对自主培育的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给予每人每年最高1.5万元津贴。

3.对自主培育的部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给予每人每年最高1万元津贴。

4.对自主培育的博士生导师、有创新创业业绩的教授或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给予每人每年最高6000元津贴。

5.新评为无锡市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给予最高8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对培养专业技术人才成效突出的单位给予奖励:

1.对培育“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培育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入选全国专业技术人才先进集体的单位,给予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每年评选全市专业技术人才工作先进集体,给予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对柔性引进各类教授博士到企业开展专业技术合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补助:

鼓励企业柔性引进国内外知名院校、科研机构等各类高层次人才,提供技术咨询、指导或围绕企业急需解决的难题协作攻关。企业与教授博士签署合作协议后,不定期到企业解决实际性问题,帮助企业推动成果转化的,经认定后给予企业每位专家在澄工作期间每天最高600元的补助,最高1万元。

第三章 兑现办法

第五条 对无锡市级以上各类专家发放津贴兑现办法:

1.当年度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在职在岗的专家才可享受上述津贴,按其实际在职在岗月数每年一次性发放。

2.相关专家须提供个人社保证明、个税证明等材料;退休专家被原单位聘用、任用,须提供合同或聘书、银行工资发放单。

3.新评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在企业创业创新,获得新业绩后享受该项津贴。

4.当年度社保关系调离我市的上述对象,不再发放该津贴。

第六条 对培养专业技术人才成效突出的单位给予奖励兑现办法:

1.相关单位须提供社保、完税等证明材料。

2.每年评选全市专业技术人才工作先进集体10个。对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才比例达到职工总数15%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一次性奖励。

3.当年度获评后,工商、社保等关系调离我市的上述对象,不再发放相关奖励。

第七条 对柔性引进的各类教授博士给予补助兑现办法:

1.当年度柔性引进专家在我市开展技术攻关的企业单位才可享受上述补助。

2.相关单位须提供专家职称证书或其他高层次人才证书等,来澄及离澄火车票、飞机票、住宿票等材料。

3.当年度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单位,将不再发放相关补助。

第四章 资金申领及审核程序

第八条 无锡市级以上专家津贴经费向市人社局申领。申领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江阴市人才发展资金单位申请表》(网上下载,一式三份);

2.所在单位的申请报告;

3.相关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

4.专家身份证件(复印件)、社保证明、个税证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 培养专业技术人才成效突出单位的奖励经费向市人社局申领。申领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江阴市人才发展资金单位申请表》(网上下载,一式三份);

2.单位的申请报告,社保、完税等证明材料;

3.相关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

4.申报全市专业技术人才工作先进集体时还需要提供:专业技术人才参加社会保险证明、本单位职工名册、本单位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才资格证书等材料。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 柔性引进各类教授博士补助经费向市人社局申领。申领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江阴市人才发展资金单位申请表》(网上下载,一式三份);

2.单位的申请报告;

3.专家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

4.专家来澄与离澄车票、住宿票等;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 项目初审后在政府网站公示五天无异议后,报财政局审核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虚报、套取、私分、挪用各种专项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缴所得奖励,并对失信行为予以记录;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单位或个人列入不诚信名单,并取消该单位或个人五年内申报各级、各类扶持资金的资格。

第十三条 建立绩效考评制度。每年由市人社局对专项资金支出进行绩效自评,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支出进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暨阳英才”专业技术人才有关奖励政策实施细则》(澄科人领〔2017〕9号)即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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