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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才贷”风险补偿业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 2021-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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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产业强市”战略,缓解无锡市人才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进一步创新财政支持方式,更好的发挥财政资金的放大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促进金融机构加大对人才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根据《关于开展省级创新创业人才项目贷款风险补偿业务的通知》(苏财行〔2017〕45号)、《关于深化“太湖人才计划”的若干意见》(锡委发〔2017〕40号)、《无锡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锡政办发〔2017〕127号),决定开展无锡市“人才贷”风险补偿业务(以下简称“人才贷”)。为确保“人才贷”高效、规范运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人才贷”是指以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作为增信手段,由合作金融机构按照一定放大倍数对人才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并对发生的贷款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人才贷”信保基金增信金额首期为1亿元人民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人才企业是指由市金融办根据人才企业数据库认定并公布的人才企业(包括各市(县)区人才计划认定的相关人才企业)。人才企业在无锡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活动合法合规,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成立未满三年在信用信息核查意见中无重大违规事项)。

第二章 合作金融机构及放贷条件

第四条 根据省“人才贷”的统一要求,确定合作金融机构。

(一)合作金融机构按下列条件开展业务。

1、合作金融机构在“人才贷”服务上达到“三优三专”要求:优选服务人员、优先审批办结、优化服务流程、规模专用、岗位专设、考核专项,并保证内部资源优先配置。

2、具有较高的风险容忍度,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贷款不良率提高2个百分点以上。

3、新增贷款余额放大倍数原则上不低于增信信保基金的10倍,规模不低于10亿元。

4、通过信用方式“独立审贷”,确定贷款额度,单户企业信用贷款额度原则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并要求追加法人代表和企业实际控制人连带责任。

5、承诺执行优惠贷款利率。对办理“人才贷”的企业利率上浮原则上不超过基准贷款利率的10%。不得向企业另行收取其他相关费用。

6、承诺执行优惠保费,原则上不超过贷款总额的2%。

(二)“人才贷”风险补偿重点支持现有存量客户以外的新增客户融资,以及存量客户的增量融资,最大限度的发挥信保基金增信融资的社会效应。支持的人才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无锡市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有一定的就业人员、正常纳税);生产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行业、环保、安全政策。

2、符合“五有标准”,即有适销对路的产品及订单、有稳定的现金流(银行流水单)、有健全的会计核算、有正常的纳税记录和交纳社保、近三年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成立未满三年在信用信息核查意见中无重大违规事项)。产品和服务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成长性,拥有良好的研发和管理团队,具备较高的市场拓展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3、在银行开立账户,自愿接受银行信贷和结算监督,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备及时足额偿还贷款的能力。贷款资金仅限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途。

4、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投资人、实际控制人、关键管理人等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章 运作方式

第五条 建立市级联席会议制度,定期进行业务信息对接,由市人才办、经信委、科技局、财政局、人社局、金融办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

第六条 “人才贷”遵循“政府引导、银行审贷、风险共担”的运作模式,对“人才贷”客户实行名单制管理,根据人才企业数据库动态调整,由市人才办定期认定并公布。

第七条 业务申请。人才企业应通过“无锡市现代产业发展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注册,完善企业相关信息,提交备案申请或直接向合作银行申请贷款。

第八条 合作金融机构负责独立开展审贷(审保)业务,对列入风险补偿支持的贷款风险管控和跟踪管理,承担不良贷款追偿等责任。

第九条 合作金融机构按月度向市金融办报告贷款发放、监管等情况,作为合作金融机构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 风险承担

第十条 贷款损失实行风险共担机制,由信保基金、合作金融机构按比例承担贷款本金损失。贷款利息损失由合作银行全额承担,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合作金融机构与单户企业信用贷款额度不超过500 万元,贷款期限原则不低于6个月,信保基金、合作银行贷款本金损失风险分担比例为80%、20%;或信保基金、合作担保(保险)公司、合作银行贷款本金损失风险分担比例分别为40%、40%、20%。

第十二条 合作金融机构的年度代偿限额为该行上年度末风险补偿资金项下贷款本金余额的10%,合作期内风险补偿资金实际代偿总额累计不超过资金总额的50%。

第五章 损失代偿和核销

第十三条 企业发生贷款逾期,合作金融机构负责按照合同及相关法律进行追偿,追偿期限60天,追偿费用由合作金融机构承担。超过60天仍未追回贷款,由合作金融机构提出代偿申请,市金融办根据合作金融机构代偿申请等材料,进行审核,报联席会议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出具代偿划款通知,由金**司在5个工作日内向合作金融机构办理资金划转手续。

第十四条 合作金融机构应加强对账销案存资产的管理和追索工作,未经市金融办同意,合作金融机构不得擅自放弃对不良贷款的追偿。依法追偿所得扣除诉讼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后,合作金融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约定的分担比例将回收的资金及时划入信保基金专户冲减代偿。

第十五条 若企业破产或倒闭清算,企业诉讼依法裁定执行终结,由合作金融机构按风险补偿业务管理规定提出核销方案[贷款实际损失=经批准的贷款本金-担保变现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物)-归还贷款本金-已追偿的贷款本金],报市金融办审核,经信保基金决策委员会批准后核销。

第十六条 申请核销应递交以下材料:

(一)合作金融机构向市金融办提出核销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贷款发放和管理情况,贷款代偿和追偿情况,形成的代偿损失情况等;

(二)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或其他可以确认形成损失的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

(三)市金融办要求的补充资料。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合作金融机构应加强对“人才贷”业务的监管,承担不良贷款的追偿责任,减少风险补偿资金的损失。

第十八条 市金融办每年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人才贷”贷款客户情况、发放贷款规模、风险代偿、不良率占比、贷款效率、工作成效等进行绩效评级和考核,以进一步提高信保基金的使用效率。合作金融机构年度发放贷款额度未达到合作约定额度的,责令限期整改,两年后仍未达到的,取消合作资格。

第十九条 获得贷款的企业若有弄虚作假或在日常管理中不按管理要求提供完整财务报表、项目进展报告等材料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合作金融机构有权提前中止、追讨贷款,并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恶意到期不还款的代偿企业,取消该企业5年内申报各级、各类政府财政经费资助项目的资格,并列入失信黑名单。合作金融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记录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者的不良信用。

第二十一条 合作金融机构存在严重失职或者出现与企业互相串通弄虚作假骗取信保基金代偿等情况的,经核实后,不予代偿,已经代偿的收回代偿,并取消合作资格。涉及违法**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市(县)、区,包含江阴、宜兴。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办、金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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